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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BBIN手机版下载对《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人社局起草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送审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914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书面反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传真:02283597850,电子信箱:ssfjlfec@wxyhbj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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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BBIN手机版下载立法二处 刘冲;联系电话:022—83597850

草案正文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技能天津和人才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开展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活动。

第三条【原则目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发展为本、传承创新,坚持德技并修、普惠均等,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促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接受培训权利】劳动者有依法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需求,劳动者可以参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承担政策制定、组织推动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宣传普及】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新闻媒体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等,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天津技能活动周。

第七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交流合作】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京津冀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同发展。

本市鼓励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


第二章 培训主体、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培训体系】本市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十条【企业主体作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培训平台】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能力,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以及技能交流。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培训课程】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培训课程、配备师资力量,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制度,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市场化培训】本市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市场化培训,提供多样化培训产品和服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得违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劳动者。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实训基地】政府主导建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发挥公共性、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作用,为劳动者以及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服务。

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职业标准研发、培训模式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

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区域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培训标准和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注重对技能人才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等的培养。

国家确定的职业(工种)尚未制定职业标准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标准。

第十八条政府补】本市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

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成本,以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按规定申领一定标准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培训】本市鼓励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班、定向培训,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第二十条线上培训】鼓励企业、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利用数字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第三章 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评价方式】本市推行国家统一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劳动者可以根据就业和自身职业发展需求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评价内容】技能人才评价应当注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全面考察工匠精神、职业操守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

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技能人才,应当结合其工作领域和岗位,实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三条等级认定和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认定。

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范围由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分激励】本市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职业学校教育的互认、积累和转换。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二十五条发展激励】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照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选拔激励】本市建立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开展“海河工匠”、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等评选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表彰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分配激励】本市支持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等激励方式,对技术工人实行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第二十八条竞赛激励】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竞赛优胜者可按规定取得或者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定期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政府保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部门协调,做好资金保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实施。

人社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管理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查处职业技能培训违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及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农民培训。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应急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行业组织保障】本市鼓励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需求对接、交流合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资金保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政府补助资金,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

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责任】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远程监控、委托第三方核查、质量评估、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脸识别、远程抽检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流程监管】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完善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按照人社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信用监管】本市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信用监管,对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诚信、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职业技能培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协议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承接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内容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对违反协议或者在履行协议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人社部门依法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追回补贴资金,直至解除培训协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培训违规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教育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骗取政府补贴责任】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社保基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履职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一般规定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2022年市政府立法审议项目。在BBIN手机版下载指导帮助下,市人社局认真开展《规定》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形成了送审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出台《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大力实施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撑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战略定位的现实需要,是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实际问题培育更加规范健康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缓解和消除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推动职业培训、培养技能人才的法制保障。同时填补了我市职业培训领域的法律空白,也是全国第一部职业培训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社局对《规定》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在BBIN手机版下载指导下,成立了立法工作组,全面梳理总结天津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做法,面向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学生等发放调查问卷5224份,深入了解职业技能培训参与各方的实际需求,赴上海、河南、宁波、深圳等地调研立法情况,借鉴先进经验,并邀请天津大学法学院专家参与执笔,起草了《规定》草案初稿。

?初稿形成后,市人社局先后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行业企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技能人才、高校专家、新闻媒体、法律顾问意见建议《规定》草案框架、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在官方网站公布草案,持续1个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先后2面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社局书面征求意见,专门征询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78逐条研究吸纳2022810日,《规定》草案市人社局37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6章,共41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目标、职责分工、宣传表彰以及交流合作等内容第二章培训主体与内容方式,明确了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政府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第三章评价与激励,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评价激励措施第四章保障与监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行业组织的保障、监管责任、监管方式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总的来看,《规定》体现了5个特点:一是目标性。瞄准规范和促进职业培训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技能天津、实现制造业立市的目标。二是实操性。将法律法规、人社部文件精神与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有效结合,做到真管用、可操作。三是逻辑性。涵盖培训、评价、激励、保障、监管等全流程,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四是前瞻性。技能天津、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待遇等内容体现了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新方向。五是特色化。海河工匠天津技能活动周、发挥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示范引领作用写入规章,充分体现天津特色。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BBIN手机版下载于2022815日至914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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