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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BBIN手机版下载对《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体育局起草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修订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729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书面反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传真:02283597850,电子信箱:ssfjlfec@wxyhbj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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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送审稿)

2.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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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2


草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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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修订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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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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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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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全民体质,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与机制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覆盖全民、科学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级各类单项、行业、人群体育协会应当依法普及推广体育项目,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居民健身、村民健身会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参与全民健身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本市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宣传推广本市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推广,引导公民树立科学健身理念,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十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区域交流与发展本市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互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本市健全全民健身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理论研究、项目开发、人才培养、产品研发、业态培育、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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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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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全民健身月本市在每年88日和所在周,分别举办全民健身日及体育宣传周活动。每年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在全民健身月(周)以及重要节庆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指导、竞赛、表演等主题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每年88日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条【综合性运动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全民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举办社区运动会。

第十条【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本市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重点支持传统武术、龙舟、中国式摔跤、花毽、风筝等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十条【冰雪运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加强冰雪场馆设施建设,培育群众性冰雪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发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项目,为公众提供冰雪运动产品和服务,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

第十条【居民、村民委员会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在传统节日、农闲季节开展乡村趣味运动会等相关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学校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家庭等共同引导青少年培养一至两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市和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学校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组织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天参加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

第十条【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健身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素养养成。

二十条【职工体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工会的作用,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职工运动会和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老年人健身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推广适合老年人的科学健身方法,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赛事和其他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残疾人健身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开展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健身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和运动会,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赛事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文明健身公民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制度和设施使用规范,文明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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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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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

(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健身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二)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

(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

(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以不少于原有面积的标准重新确定。

第二十条【布局规划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园、球场等体育场地设施。

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海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等,在符合条件的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户外休闲健身场地设施。

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求。

第二十条【住宅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既有居住小区的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现行规划要求或者配套标准的,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

第二十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维护职责。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管理单位名称、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三十条【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利用商业性体育设施承办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三十一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公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在各类场地和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布。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三十二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本辖区内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有序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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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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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条【经费保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重点向全民健身倾斜,逐步加大投入比例。

第三十条【公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公民体质监测相关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融合发展本市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体教融合本市促进体育与教育融合,鼓励学校依托优势体育项目,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支持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第三十条【体医融合市和区体育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鼓励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提供运动处方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体旅融合本市支持、引导发展体育旅游产业,依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开发旅游产品和服务,发展滨海运动休闲旅游、山地户外生态旅游等,开发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和线路,培育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品牌,推进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条【体育产业促进本市应当完善体育产业政策,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规范体育健身市场,促进体育消费

第四十条健身消费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消费补贴等方式,对公民在特定全民健身设施内发生的健身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健身消费作为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奖励和福利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工会经费和单位行政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

四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本市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

四十二条【志愿服务本市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教练员、专业运动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四十三条【信息化支持市和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指导服务、开展的培训和赛事活动、健身组织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在线咨询服务,组织线上和线下群众赛事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

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学技术手段,助力体育场馆活动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应用整合,培育体育产业消费新模式,推进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智慧体育公园等建设。

四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四十五条【青少年体育课后服务市和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进入学校为中小学生开展免费或低收费的运动技能培训、训练等活动,为中小学校提供高质量的体育课后服务。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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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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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与报告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工作。

条【安全监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条【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监督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动安全,使用的体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十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列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十条【健身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应投保场所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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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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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适用规则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侵占、破坏、擅自改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民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健身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音,且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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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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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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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送审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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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重视体育发展,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具有新的时代内涵2020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要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今年48,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要求,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步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也针对新的发展阶段提出了新要求。修订《条例》是通过地方立法将党中央的战略目标细化落实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市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政治站位,完全符合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在毛泽东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重要题词七十周年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举办之际,修订一部全民健身地方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象征意义。

二是贯彻实施国家上位法与固化我市经验的现实需要。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和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为《条例》修订明确了上位法依据。在迈向新征程的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阶段,《条例》的修订要在总结固化我市以往全民健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进行顶层设计,发挥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导向作用,推动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总结吸纳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经验成果,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细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强化政府和部门的支持、保障责任,着力破解健身难问题,为人民群众日常健身、科学健身、安全健身给予鼓励支持与规范引导,为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修订《条例》就是运用立法手段,健全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为全民健身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良法善治。

三是满足群众健身需求解决全民健身工作难点的迫切需要。2003年,我市首次把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中,2006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2010年至今,市委、市政府坚持把支持群众健身运动纳入20项民心工程,全民健身多项核心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条例》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发展定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与多元化健身与健康需求,如“我要健身”“我要上全运”等还存在差距。《条例》已不能有效解决当前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与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短板,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健身活动的开展还不够日常化,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还不够经常,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仍需加强等等。当前,亟需对《条例》进行必要的细化与完善,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以法治方式保障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满足广大群众健身需求,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共二十七条,尚未进行章节设置。总体来看,很多内容需要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进行修订,坚持问题为导向,聚焦全民健身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目前,《条例(修订送审稿)进行了大幅修改,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领全民健身活动多元化发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方式。我市在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中,结合实际,形成一些天津特色和天津经验。《条例(修订送审稿)》亮点在于明确每年八月为我市全民健身月,并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全民健身月活动开展、全民综合性运动会、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冰雪运动、社区运动会等作出具体规定,固化天津经验。《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对科学健身、文明健身、安全健身进行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二)规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为满足人民群众健身与健康需求,解决“健身去哪儿”的难题,《条例(修订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范围,科学区分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单位内部体育场地设施等进行规范,从规划、设计、用地、建设、使用、开放、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保障。亮点在于《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优先配置和类型、既有居住小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有效利用资源进行具体规定,体现天津特色。同时,为了促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综合利用率,《条例(修订送审稿)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办法、开放时间、服务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团内部设施向社会开放。亮点在于《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明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第三十二条要求市和区政府为向社会开放的公办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固化天津经验。

(三)强化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为实现与国家战略的对接,《条例(修订送审稿)既进行顶层设计,又细化各种服务与保障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亮点在于从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体教融合、体医融合、体旅融合方面进行具体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三十四条规定要全面开展公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结合天津实际,对融合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健身消费进行了具体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四十四条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条例(修订送审稿)还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科学健身指导、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参与、信息化支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次修订既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又完善服务与保障措施,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四)突出重点群体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随着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国家战略的实施,参与全民健身的人群以及工作重点也发生深刻变化。《条例(修订送审稿)亮点在于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对未成年人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进行规范。《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课与每天一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时间、运动队运动会与赛事、青少年体育课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二十条结合天津工作实际以及中央文件精神,明确工会要发挥作用,为职工健身提供保障。《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指导与赛事活动等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在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时,要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健身需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向社会开放时对其实行优惠政策。

(五)注重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与管理。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以及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规划、引领、协调、监管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条例(修订送审稿)》亮点不仅在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理顺全民健身工作机制,而且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既明确了监管职责,又增强了监督管理的实效性。《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全民健身工作原则与机制、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并在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服务与保障中进行具体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四十六条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四十七条明确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对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健身保险进行明确。这次修订使得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有更为具体的依据,监督管理的实效性得到保障。

三、送审稿的起草情况

20219,市体育局召开立法调研报告研讨会,邀请市人大、司法局相关领导对《条例》修订工作进行研讨。202112月,市体育局成立修订起草工作组,召开机关各处室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就《条例》修订思路与重点进行探讨,根据专题研讨会讨论情况,并在学习研究国家和兄弟省份立法以及有关政策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初步修订。20221月、2月和4月,市体育局先后召开机关各处室、共融律师事务所和天津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逐一对《条例》内容进行深入研讨,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20225,根据BBIN手机版下载领导的立法修改建议进行完善,重点突出天津特色。20226月,市体育局前往市人大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BBIN手机版下载有关领导进行汇报,根据有关领导意见,结合最新国家立法修改补充《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的框架和内容。随后,市体育局召开机关各处室、共融律师事务所和天津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逐条探讨。

20227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相关领导会同体育局领导、修订起草工作组成员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逐章逐条逐款的论证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7月中旬向各市级和区级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159家),在天津市体育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专家发函征求专家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93条,采纳意见建议46条(其中,各单位意见14条,采纳10条,未采纳4条;专家意见58条,采纳29条,未采纳29条;公众意见21条,采纳7条建议,未采纳14条)。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我们全面汇总,认真研究分析,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对未采纳的意见也都逐一回复,说明理由。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送审稿)》,并经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目前条例总体基本成型,可以提交送审。


背景介绍

2020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要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今年48,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要求,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步伐。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面修订,设置全民健身专章,《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也针对新的发展阶段提出了新要求。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列为提请审议项目,提案机关是市政府。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BBIN手机版下载于2022年7月22日至7月29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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