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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bbin平台体育起草的《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bbin平台体育,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23082327,电子邮箱:ssfjzfjdc@wxyhbjb.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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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

(联系人:崔会敏;联系电话:022-23082314)

草案正文

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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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活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的实施,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的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具体承担行政裁决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裁决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的协调衔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裁决机关负责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队伍建设。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法治教育。

第五条【权责清单】?裁决机关应当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在线服务】?裁决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咨询和参与行政裁决。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收到申请的裁决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裁决机关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裁决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相关证据的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书写行政裁决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予以受理】裁决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裁决机关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第十条【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并自不予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当事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或者已经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又就同一申请事项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或者已作出判决、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三条【合议组】裁决机关应当指定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回避】裁决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裁决人员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裁决人员回避。

裁决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审理方式】行政裁决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当面审理。

市级裁决机关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需当面审理的裁决事项清单,明确本系统纳入当面审理的裁决事项标准。

第十六条【当面审理】进行当面审理的,裁决机关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理的时间、地点、程序、注意事项等信息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

(一)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权限;

(二)宣布审理纪律要求,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人陈述;

(四)被申请人答辩;

(五)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

(六)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审理。

第十七条【行政调解】裁决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组织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裁决机关印章予以见证。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裁决。裁决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应当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调查核实,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请求裁决机关调查取证的;

(二)裁决机关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三)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议】当面审理的案件,裁决机关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提出评议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市级裁决机关应当建立专家库,支持和保障本系统裁决机关开展第三方评议工作。

第二十条【中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

(一)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三)已受理的案件必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一条【终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理期限】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行政裁决书】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结果及理由、救济途径和裁决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法制审核】当面审理的案件,裁决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经裁决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送达】裁决机关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行政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就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案卷归档】裁决机关应当健全行政裁决案卷管理制度,采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归档存储行政裁决全过程记录资料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经费保障】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经费在裁决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裁决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裁决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裁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引导裁决】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裁决人员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送达、作出行政裁决等义务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期间】本规定所称的“10日”、“30日”、“60日”按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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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当事人申请,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裁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适用情形较少,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较低,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健全本市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BBIN手机版下载起草了《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BBIN手机版下载于2022年3月4日至4月2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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